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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江**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本案应依照被告住所地原则,由天津**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其与江苏江**限公司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在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意一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项目所在地位于天**海新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江**限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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