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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北京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7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刘*、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本院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付**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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