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来因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刘*、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来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来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本院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其中由刘*来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特**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来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