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朝**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海物业)、北京市朝阳区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国**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判决认为我公司只能采取交易方式取得涉诉房产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双方是联合建房合同,我公司系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朝海物业将诉争房产转让给工业局系恶意逃避诉讼,工业局也非善意受让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昆**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昆**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