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沈阳远**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汪**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阳远**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汪**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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