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六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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