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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圣**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被告北京市**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北京市**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戴*、姜**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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