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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北京广**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1)、北京首都盛世房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郝**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少松、张*及被告北京首都盛世房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裘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称,原告与被告1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了《北京市住房拆迁补偿协议》,并同时从补偿款中扣除购房款206702.15元,答应给原告安置鸭子桥北里×号楼×门×××号房屋一套,并在补偿款中扣除房屋过户费13000元。现该套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一直找二被告解决房屋过户事宜,但二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直到2014年9月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时,被告拿出一份房屋管理部门的证明,说明产权证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因拆迁是货币补偿,被告1从补偿款中扣除了购房款,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原告主张过户的房屋补偿给原告,补偿就应该是所有权。由于二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户口不能迁入该房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尽快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1辩称,我们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拆迁款,履行了拆迁合同的所有义务,办理产权证不是我公司负责,原告应与房屋的实际出售人办理,与我公司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2辩称,原告主张过户的房源是我公司提供给被告1的,房款已经付清。因原房主姚**欠供暖费,若过户需先缴清供暖费,原告与姚**僵持不下,故未办成过户。我公司是否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由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1原名称为北京市天**责任公司。2000年6月30日,被告1作为拆迁人(甲方)与被拆迁人罗**(乙方)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造纸胡同××号居住房屋,现有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2人,分别是罗**、罗**。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267300元。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主张其诉讼请求。二被告持辩称理由予以抗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与被告1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合同的当事人是罗**,罗**依据上述协议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为其主张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主体不适格,且二被告不是办理产权证的主管部门,故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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