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莱公司)与被告中**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顺利莱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顺**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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