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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桂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方县桂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县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申请人同意离职”的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二审认定**县桂同意离职没有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不支持每月合同工资奖金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在面试谈判阶段,被告知有奖金;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奖金是公司既有的制度。(三)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确认了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而申请人处于自由职业状态,根本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判决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向高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安**公司解除与**县桂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是正确的;关于涉案的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安**公司与**县桂沟通解除劳动关系一事时,**县桂同意离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县桂明确其同意与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安**公司在**县桂同意离职后另聘请同一职位其他人员。且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过仲裁、诉讼程序后,双方的基本信任关系已经被打破,且鉴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处于一种非正式的状态,故此,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所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县桂申请再审所主张的每月12%-18%奖金一节,鉴于**县桂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安**公司两审中又予以否认,本院对两审法院未予支持的处理予以支持。**县桂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再审申请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方县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方县桂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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