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937号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嘉**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937号裁决的申请,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937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