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海量**任公司因与被申请**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瑞**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海量**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