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与张*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顺义支行)与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于2016年2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张**称:张**与张*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转让使用协议书,约定张*车辆配置指标转让给张**使用20年,同年7月20日,张**用该车辆配置指标过户到自己购买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贵院在张*案的执行过程中,将张**的车辆当作张*的财产予以执行,故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农**支行与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顺执字第5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张*所有的车牌号为×××、×××汽车二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的×××机动车登记在张*名下,张**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该车辆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故张**所提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张**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