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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等与中国农业**京平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京平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宋*担任审判长,法官周**、法官向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与许**、上诉人北京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中国农业**京平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有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5984元,由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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