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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军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称:原告与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也不让原告上班,生活来源主要靠父母资助。2014年9月16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以强制戒毒2年的行政处罚,现在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此时原告方知被告还因吸毒在2012年被行政拘留。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婚前隐瞒了其有吸毒恶习的事实,婚后依然吸毒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故起诉,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汪×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本院到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汪**起诉材料时,与汪×所做谈话笔录中汪×表示,原、被告于2013年5月8日结婚,现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其曾于2010年或2011年因吸毒也被抓获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宋*、汪×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无共同子女,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汪×2014年9月16日因吸毒被抓获,2015年1月6日被送往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至今,结婚前,汪**吸毒曾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宋*与汪*结婚,双方在婚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未经营好婚姻关系,汪*沾染吸毒恶习给夫妻感情带来了较大的伤害,现宋*起诉要求离婚,汪*虽未参加庭审,但其在谈话中表示出了同意离婚的意愿。故本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及汪*沾染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现实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宋*与被告汪×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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