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