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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河北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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