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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方**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方*与方*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7)西*初字第13699号民事判决,方*不服该判决,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维持(2007)西*初字第13699号民事判决。后因方*不服,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高民申字第00756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一中民再终字第1436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0)一中民终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和(2007)西*初字第1369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民法院重审。北京**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2)西*再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方*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之委托代理人吴**、黄*,被上诉人方*之委托代理人牛**、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审中,方*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称,北京市西城区7号院北房三间中东边一间半归方3所有,西边一间半归方2所有。2000年6月13日,方3与方*签订赠与合同,方3将其房屋赠与方*。赠与合同经岳阳市公证处公证。从内容上看,该赠与合同实际是遗赠扶养协议。方*也按协议内容对方3尽了赡养义务,直到2006年10月26日方3去世。方*应按协议的规定取得方3所有的一间半房屋的产权。现要求法院判决方3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7号院北房东数第一间(3号房)归方*所有,北房东数第二间(7号房)由方*、方2共同共有。

一审被告辩称

方*辩称,方1提交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不是遗赠扶养协议。不同意方1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承担某一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一种协议。而遗赠是指公民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特殊遗嘱。其本质是公民对其死亡后个人财产的一种处置。方*要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北京市西城区7号院北房东数第一间(3号房)的产权、北房东数第二间(7号房)由方*、方2共同共有的依据,是2000年6月13日方*经过岳阳市公证处(2000)岳证字第13号《赠与合同公证书》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规定,方*”决定将属于她的那一间半房子赠送给方*”,”方*委托方*去北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此该房屋就属于方*所有。”从《赠与合同》内容看,是方*在生前即将其名下房产赠给方*。2000年6月14日经过岳阳市公证处(2000)岳证字第14号公证书公证方*给方*的《授权委托书》也明确记载”......东边那一间半房子属方*。方*已正式将房子赠与给方*。现方*委托方*全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赠与合同》中确实包含方*负责方*生养死葬的内容,但并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要件。因此方*和方*之间并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方*要求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取得北京市西城区7号院方*名下房屋产权,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2)西民再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驳回方*的起诉。

裁定后,方1不服,以《赠与合同》实质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2012)西民再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改判北京市西城区7号院3号房归方1所有,7号院7号房归上诉人方1和方*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方*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赠与合同》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要件为由,认定《赠与合同》性质上并非遗赠扶养协议是正确的。但原审法院未依据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审查方1的诉讼请求应否获得支持,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二审予以纠正。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再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北京**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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