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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南正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达有限公司、海南开**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正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达有限公司、海南开**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海南正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海南正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984元,减半收取122992元,由海南正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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