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善呈和唯文**限公司与北京华旅**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善呈和唯文**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善呈和唯文**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善呈和唯文**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善呈和唯文**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北京善**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已交纳),由北京华旅**园有限公司负担60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