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丁*与被告马**,第三人北京幸福家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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