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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丁*与被告马**,第三人北京幸福家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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