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易公司与被告**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易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易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易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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