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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谢**、杨**与童国金、北京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邹**、谢**、杨**因与童国金、北京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964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1)高民申字第859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4年4月17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再终字第02664号民事裁定: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9646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民初字第879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4)房民再初字第08110号民事判决。童国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国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赵**,被上诉人邹**、谢**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良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再初字第08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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