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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白**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苏仁河,被告北白**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诉称:原告是房山区张坊镇北白岱村村民,在本村“烂死岗”有3亩口粮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期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但是在2013年6月份,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强行将原告承包的口粮地用铁皮围挡圈起,强行砍伐原告口粮地上的120棵核桃树、30棵柿子树、1棵李子树。强行拔除原告的2亩玉米,半亩花生,半亩红薯,并在原告口粮地上南侧部分建设活动板房。原告找到被告理论,被告指派村委会工作人员阻止原告进入种地,并将原告打伤。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原告口粮地北侧和西侧的围挡、拆除建在原告口粮地上的活动板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0棵核桃树、30棵柿子树、1棵李子树的经济损失3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3年的青苗损失7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亩口粮地2014年、2015年未能种植的经济损失2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口粮地北侧和西侧的围挡以及活动板房是被告所建,原告诉讼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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