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蔡*承诺以及其书写的承诺时间,证明《承诺》签字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蔡*曾告知王*其2012年10月26日书写《承诺》一事。(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合议庭认为《承诺》签字时间不能确定是错误的。(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蔡*提交意见称:马**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认定《转让合同》并非附条件的合同,且《转让合同》有效是正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而马**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明显不符合上述情形,故马**在原审未提交上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综上,一、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正确。马**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