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环**责任公司与中**大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环**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地拆迁公司)与被告**大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地拆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宣明和、唐**、被告**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环**公司诉称:2009年8月7日,环**公司与中**大学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合同约定:中**大学因中**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拆迁项目委托环**公司对中**大学校园内一处六排15号;一处八排8号;一处九排7号、8号、14号、15号;一处十排2号、13号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居民户数为8户。拆迁服务费的给付方式为:拆迁服务费共计2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给付环**公司预付款5万元,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给付环**公司拆迁服务费为总服务费的50%即12万元,余款待审计结束和拆迁结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由于中**大学项目任务急、难度大,环**公司随即组织精干人员连夜制定方案,并大量走访拆迁户和进行政策宣讲工作,同时最大程度上帮助住户解决实际困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一户一方案,坚持用真诚的实际行动感动被拆迁人,切实为中**大学排忧解难。环**公司实际完成了5户拆迁工作,后未经环**公司同意,中**大学擅自将剩余工程委托第三方完成,现该工程已由中**大学实际使用。根据合同约定中**大学至少应当向环**公司支付拆迁服务费15万元,但由于中**大学人事变动频繁,环**公司曾多次催讨均遭推托,除前期预付款5万元外,至今仍未向环**公司支付剩余的10万元拆迁服务费。鉴于中**大学中途擅自更换受托方,且拒绝结算环**公司拆迁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环**公司的合法利益,故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大学支付拆迁服务费10万元;2、诉讼费用由中**大学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大学辩称:环地拆迁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中**大学之所以自己解决剩下的3户是因为中**大学有工程要开工,环地拆迁公司不能及时解决各种问题,该工程因为还未经过审批以及该拆迁还未结案,因此还未到付款时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7日,中**大学(委托方、甲方)与环地拆迁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委托拆迁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作内容:1、项目名称:中**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拆迁项目。2、拆迁范围:中**大学校园内一处六排15号;一处八排8号;一处九排7号、8号、14号、15号;一处十排2号、13号。3、拆迁量:乙方受托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居民约8户,确切户数按实际发生并经双方审核后确定。4、完成拆迁工作期限: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拆迁工作期限内完成全部拆迁工作,乙方与所有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或《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并全部实施完毕方可视为中标人已按约定完成全部拆迁工作。……四、费用及结算方式。(一)费用:由于本项目需解决中**大学校内职工住宅调整集并工作剩余8户,工作任务急、难度大,双方约定拆迁服务费共计24万元。(二)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预付款5万元;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甲方应支付到应付服务费总额的50%给乙方,余款待审计结束和拆迁结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中**大学和环地拆迁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同日,中**大学向环地拆迁公司支付5万元。

上述合同签署后,环地拆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中**大学校内一处六排15号;一处八排8号;一处九排8号、14号;一处十排2号共5户的拆迁工作。之后,剩余3户的拆迁工作已经由中**大学另行完成。

经询,环地拆迁公司与中**大学均认可,中**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拆迁项目已经拆迁结案。中**大学确认,中**大学图书馆、国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已于2013年12月全部完成,且中**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已于2014年7月之前完工。

诉讼中,环地拆迁公司称,其主张中**大学支付10万元的依据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8户的拆迁服务费为24万元,得出每户的拆迁服务费为3万元,环地拆迁公司完成了5户的拆迁工作,故中**大学共计应当支付15万元,现中**大学已支付5万元,中**大学还需向其支付10万元。对此,中**大学认为因每户拆迁难易程度不一样,故按照每户3万元计算不太合理,但其也无法提出合理的计算方法。

以上事实,有原告环地拆迁公司提交的《委托拆迁合同》、《中国**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交房、拆房交接单》、《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环地拆迁公司与中**大学签订的《委托拆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环地拆迁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拆迁项目8户中5户的拆迁工作,中**大学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拆迁服务费。关于应付的拆迁服务费数额,双方合同未对拆迁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环地拆迁公司主张根据8户对应拆迁服务费24万平均计算得出其完成5户拆迁工作应得拆迁服务费15万元,中**大学虽对环地拆迁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不予认可,但亦未提出合理异议。对此,本院认为,环地拆迁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之处,中**大学应向环地拆迁公司支付拆迁服务费15万元,因中**大学已支付5万元,故对于环地拆迁公司要求中**大学支付剩余10万元拆迁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余款待审计结束和拆迁结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国**图书馆新馆工程拆迁项目已经拆迁结案,中**大学亦认可中国**图书馆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已完成,且中国**图书馆新馆工程早已于2014年7月之前完工,故本院认为,已完成的5户拆迁工作对应的拆迁服务费的付款时间已经届满,中**大学关于拆迁尚未结案故付款时间未届满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大学答辩所称的中**大学自行解决剩下3户的原因在于环地拆迁公司未及时解决各种问题的主张,因中**大学未提交证据证明环地拆迁公司存在前述违约情形,故对于中**大学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本院认为,依据本院前述分析,已经能对本案作出裁判,故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环**责任公司拆迁服务费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原告北京**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学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