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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智**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高方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庄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一起因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李**所设立的智**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法院认定主体错误。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主体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应由被申请人进一步举证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但二审法院错误的将该部分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申请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并非本案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被要求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大**委会提交意见称: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参加了完整的庭审过程,行使了争议当事人所有的诉讼权利,从未提出过对于其主体身份的异议。本案二审过程中,申请人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智高方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新证据:1.胡**离婚证,2.北京智**限公司(胡**)声明,3.收据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智**公司虽主张本公司不应为本案被告,并称其与大**委会没有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但,智**公司所述内容并未涉及租赁合同所涉土地房屋的使用与经营、租金给付、土地上房屋建设、其他诉讼等多项合同履行实质内容情况,亦不涉及智**公司在大兴庄土地房屋实际经营的相应情况。且,智**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并未提出过诉讼主体问题,其亦参加了现场勘查等诉讼活动。一、二审法院所作之判决并无不当,智**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智高方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智**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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