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易公司与中国建设**京前门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易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京前门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易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易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易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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