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显书与北京雁栖**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显书与被告北京**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栖湖**乐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显书及被告雁栖湖**乐部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司彬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显书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3月31日终止,合同期限为二年。后原告于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与被告签订一份退休返聘协议,工资收入为3200元,被告于每月15日以打卡形式支付工资。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返聘协议到期,被告表示不再与我续签协议,劳动关系终止。鉴于我与被告劳动关系终止,被告就应支付我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可是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向劳动局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4月14日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虽然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确实存在加班,加班工资被告拒绝支付,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被告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和3月工资6400元;2、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2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8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1204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节假日加班工资8827元;6、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15年年假工资6400元;7、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雁栖湖**乐部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最早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被告方审核存在问题,所以在此合同终止后与原告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依据劳动关系来主张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即使原告和被告曾存在劳动关系,现在也已经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显书于2011年3月进入雁栖湖**乐部公司工作,从事面点工作,后于2015年3月31日离职。2015年4月,高显书向北京市怀**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雁栖湖**乐部公司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怀**裁委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不)【2015】第0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高显书超过法定就业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高显书不服持诉称请求及理由来院。

经法庭询问,高显书称雁栖湖**乐部公司不拖欠其报酬,但是拖欠加班费和年假工资。高显书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劳动合同书》、《退休返聘协议》、《劳务协议不续签通知书》、《签到表》等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高*书入职雁栖**夫俱乐部公司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非属劳动关系,高*书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雁栖**夫俱乐部公司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假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显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