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聚**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山东聚**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王**与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世邦**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北京**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张**等与北京途**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许**、许发展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违法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王**、张**、李**、段百灵诉渭南高新**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渭南**委会)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违法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姚**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违法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有限公司与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