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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聚**限公司与北京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聚**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山东聚**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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