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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许**、许发展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违法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许**、许发展因认为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违法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许**、许发展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双王街道办**委会村务公开违法的法定职责。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临**王办许村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许**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许**委会没有执行政策和法律的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以至于村民对村内事务情况所知甚少,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郑*客运专线渭南站广场建设项目征收许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明。2、村委会公款花费无度,财务收支不明;3、村干部收入不透明。原告作为许村的村民,对涉及原告自身利益的村务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为此特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中**办公厅国**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向被告提交本申请,请求被告首先追究村委会有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其次责令许**委会公开如下事项:1、郑*客运专线渭南站广场建设项目征收许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2、许村近九年的财务收支明细;3、许**委会干部2013年度、2014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被告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未依法处理原告的上述要求,既未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也未对违法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更为对原告作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宅基地登记,证明原告是许村的村民,有申请要求查出村务公开的资格。2、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明原告提交了查处申请书。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关于被答辩人请求判令临渭区人民政府履行查处双王街道办事处许村村务公开违法的法定职责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起诉请求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的范围内。《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一款列举了十二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很显然,被答辩人提起的《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要求答辩人对其认为的村务公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不在十二种具体行政行为之列。《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二款作为兜底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其他法律法规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是,对村务公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被答辩人提起的诉讼于法无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应予以驳回。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提出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理由是许**委会没有执行政策和法律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以至于村民对村务事所知甚少,并列举例了3条问题。但问题是:许**委会已按照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会议记录及公开行为的照片均能使村民及时了解村组有关情况。双王街道办事处亦要求村委会及时依法进行村务公开。因此,被答辩人在《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及本案起诉状中所述许**委会不按政策和法律要求与事实不符。三、被答辩人提起《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照片两张证明村务公开的事实。2、会议记录证明2011-2014年度均予以公布。3、关于许村社区村务公开的通知。证明双王办已进行调查,已经要求许村村委会改正,同时结合证据1、2证明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只是两张纸,不能看出公开的内容,也不能看出是否公开原告要求的内容,无法确认拍摄时间地点和人员。证据2形式要件是日记的记录,应该有连续性。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无法证实已经将村务情况进行公开。证据3从该通知无法看出是被告将查处的事项交给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办没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双王办事处做出的通知不代表村委会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被告收到查处的时间4月17日,该通知是7月23日,已经超出两个月履行职责的期限,该证据不能作为被告行为合法的证据。即使按照通知的时间以及许村社区收到的时间在此之后许村社区也没有将村务情况进行公开。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该查处申请的申请书在邮寄时并且副原告的身份证,并且三个人的签名书写一样,不能证明是原告书写。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与案件事实有关,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与案件事实有关,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原告李**、许**、许发展通过挂号信向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发送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临渭区人民政府未予答复,而是委托其下属机构双王办通知许村社区(原**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时纠正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村务公开的问题,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改正。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许**委会对部分村务进行公开,双王办只是通知许**委会纠正问题,并没有对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改正。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责令双王办许村社区限期向原告李**、许**、许发展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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