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陈**诉厦门首开翔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陈**与被告厦门首开翔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陈**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陈**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欧**、陈**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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