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厦门首开翔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贾**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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