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602.7元,减半收取93801.35元,财产保全费受理费5000元,均由原告海南海**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