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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宫**责任公司与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行宫**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行宫**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行宫**责任公司负担(其中5元已交纳,剩余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行宫**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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