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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以其所租住房屋的拆迁不属于政府征收项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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