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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黄**受聘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是扎边工。2014年8月4日下午5点多,黄**到被告工厂院内厕所解手,不慎掉入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化粪池内,导致窒息死亡。黄**离世时仅34岁,正肩负着赡养老人、抚育幼女的家庭责任,他的不幸离世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的打击是巨大的。被告作为厕所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黄**不幸身亡,对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三原告丧葬费22557元,死亡赔偿金2037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1314元,住宿费2724元,伙食费3641元,交通费3338元,误工费11279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遗体存放费2415元,鉴定费用12100元,共计4330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与(2015)高民初字第863号劳动争议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原被告主体,由于生命权纠纷与劳动争议案件追责原则不同,该两个案件不能同时审理。从保护原告合法的诉讼权利的角度,本案应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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