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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集团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信集团(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及被**公司所在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力公司以企业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借款合同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合力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合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中技公司给付货币,故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合力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原告合力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南侧中国网**信有限公司院内5号楼2-3层,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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