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元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元宾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元宾及其辩护人袁**,被害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纪元宾于2012年底至2014年3月期间,冒充中国**团公司采购部门领导,虚构能够购买打折加油卡的事实,或者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父母生病或去世、自己被纪检调查或生病等需要用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张**、路×、张**、刘**、郭*、袁*、肖×7人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纪元宾犯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纪元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纪**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没有诈骗故意,一直在向被害人还款,没有逃匿,不构成诈骗罪;其系主动到案的。

被告人纪元宾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属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向多名被害人是借款,一直在还款,也有还款意愿,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纪元宾未将借款挥霍一空。

被告人纪元宾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了110报警记录及纪元宾在2014年5月10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用以证实纪元宾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本案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元宾于2012年底至2014年3月间,虚构其系中国**团公司采购部门领导,可以办理低折扣加油卡,以及编造亲属患病、病亡或经营需要资金等事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郭*、张**、路×、张**、肖*、袁*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纪元宾被被害人刘**及其亲属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刘**(北京市**工商银行柜员)的陈述证明:2013年初,纪元宾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与其相识,纪元宾自称是中石化采购科科长,给国家领导人开过车。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3月,纪元宾称中石化内部人可以办理八五折的加油卡,其与同事就从纪元宾处以八五折办理了价值几十万元的加油卡。之后,其同事、朋友陆续通过给其及其父亲、丈夫王**或纪元宾账户汇款的方式以八五折办理加油卡,但此后纪元宾一直没有办成,也没有退款。2013年4、5月,纪元宾让其向亲朋好友借款,称用借来的钱办中石化八五折的卡,再将卡以九五、九六折卖出去,中间差价用来还借款利息,剩余部分就算是赚的钱。其就以办银行理财产品的名义向亲戚借钱,利息为月息百分之五。其还将自己的房子抵押了200万元,被纪元宾拿走了193万元。家里其他的钱包括父亲账上的钱都拿出来给了纪元宾。纪元宾为了借钱和还钱,还使用其信用卡,说是来办油卡和还钱,但有时候会收到酒店消费和歌厅消费等信息。2014年3月份的时候,纪元宾说是郭*夫妇总是逼他还钱,如果他被公安机关抓了,所有钱就没法还,其希望纪元宾继续还钱,其就分两次通过爱人王**账户转给纪元宾共计244万元。郭*是通过其认识的纪元宾,郭*原来通过其办理油卡,后来就直接跟纪元宾联系。2013年中秋节,很多人都让纪元宾还钱,纪元宾为了拖延时间,说自己父亲脑出血死了,又说母亲肺癌死了,还说自己也得肺癌了。2014年1月20日,纪元宾给过其1张粉色的取卡凭条,单位是北京泛**询中心,让其去永定路加油站取100万元的加油卡,结果这张取卡凭条没有钱,没法领卡。其一共给纪元宾1200万元左右,期间纪元宾还了一部分钱,给了一部分中石化加油卡。1200万元中950万元是以买卖加油卡的名义拿的,剩下的250万元是郭*到公安局报案了,其帮纪元宾找的钱。纪元宾给其打过一个434万元的欠条,还有一个10万元的加油卡的欠条。2014年5月1日以前,其可以打电话联系上纪元宾,之后纪元宾就不接电话了。后来其和王**发现了纪元宾,将纪元宾扭送到了公安局。

2、被害人王**(刘**之夫)的陈述证明:纪**自称曾给中石化董事长当司机,后又给**务院的首长当司机,后纪**自己开办北京泛**询中心。2013年3、4月份开始,刘**及亲戚曾以八五折从纪**处办理中石化加油卡。2013年4月,纪**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刘**借款570万元,月息6%,后纪**分批偿还330万元。其与刘**曾多次向纪**催要欠款,纪**以其患肝癌住院治疗、回唐山筹钱、回山东办贷款、提供无法兑现的取卡凭证等理由拖延还款。2014年4月,纪**出具欠款434万元的欠条以及10万元钱油卡的欠条各1张。此后纪**以郭*起诉其为由向刘**借款244万元,并称此后会专心筹钱还给刘**。2014年4月19日,纪**曾带其去位于大兴的某物流基地的仓库看货,并称是美国戈*洗涤剂的北方总代理。其曾从中石化彰化路凭祥加油站工作人员处得知,纪**以原价购加油卡。

3、辨认笔录证明:王**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多张照片中辨认出纪元宾系以办理中石化油卡为由,骗取其钱款的人。

4、取卡凭条证明:纪元宾曾向刘**提供金额为100万元的中石化加油站的取卡凭条。

5、刘**提供的与纪元宾的短信记录证明:刘**多次催纪元宾还钱,纪元宾以各种理由推托。

6、欠条2张证明:2014年3月16日纪元宾向王**出具2张欠条,1张欠条写明纪元宾欠王**油卡10万元,另1张欠条写明纪元宾欠王**人民币434万元,预计4月份还款。

7、刘**、王**、纪元宾、刘**的亲属等人的银行对账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技鉴(2015)52号检验鉴定文书、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过司法会计检验,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刘**、王**及多名亲属的账户转入纪元宾×××、×××工商银行账户资金金额合计14,362,680.00元,纪元宾转出至上述账户资金金额合计6,488,506.37元。扣除郭*通过上述账户给纪元宾转款钱款,其中纪元宾借款部分的欠款数额为4757480元,办理加油卡部分的欠款数额为333000元,总计欠款5090480元。

8、被害人郭*的陈述证明:其是通过同事刘**与纪**相识。2013年4月份,刘**说纪**能够办理八五折的中石化加油卡,其就陆续通过刘**给王**的账号打入100万元左右,办了中石化加油卡,到8月份,所办的100多万的卡基本都办成了。其因此逐渐信任了纪**。2013年7月,纪**说要购买一批核桃油,给中石化员工发礼品,利润可观,让其入资200万元,其跟爱人张**商量后,没有入资。8月初,纪**说自己妈妈生病住院,钱都花在医院了,想做这个生意,挣一点给妈妈看病,其分八次向纪**账户内汇了195万元,纪**说9月底就可以还款,并且50万元可以给5万元的利息。中秋节前,纪**称正在家中给父亲办丧事,用了一部分钱,暂时不能还钱。国庆节时纪**打电话说又有一批中石化卡下来了,但是之前税钱没交齐,让其想办法再买一些加油卡,凑一些钱把税先交了。10月16日前后,其将30万元打入了纪**账户,纪**分两次给了其25万元的加油卡。期间,其一直催要195万元还款,纪**说单位不让发福利了,购买的核桃油都在自己手上压着,现在没钱还,让其再等等。2013年10月底的一天,纪**说晚上让人给其送卡,但没人来送,纪**说送卡的人出了车祸,过了两天,纪**说出车祸的人家里来闹,要求赔偿40万元,让其帮忙想办法,其就找朋友借了30万元汇到纪**的卡内,纪**说以后用加油卡还。11月初,纪**打电话说欠刘**钱,刘**的爱人到纪**单位闹事,让其帮忙想想办法,其又凑了30多万元打到纪**账户。之后,纪**多次以母亲生病、母亲去世、本人生病为由借钱,或者是称中石化又有加油卡批下来了,领导都签完字了,如果不交钱卡就被别人拿走了,如果能交上钱,就能以50万元拿100万元的卡、100万元购买300万元的加油卡,这期间其给了纪**200万元左右。纪**从2013年10月底之后,给的都是中石化储值加油卡了,但是这些加油卡里有的只有1000元,不是1万元,绝大多数都是没钱的空卡,纪**称系统有问题让等等,而且陆续把空卡收走了。2014年1月20日左右,纪**让人给其了三张北京**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但因密码错误不能入账,1月底,纪**让人给其送了两张取卡凭条,1张100万元,1张200万元,但取卡的时候被告知钱没到位,不能办卡。纪**一会儿说是公司转账有问题,一会儿说公司因下雪没上班等,纪**还给过三张空头支票,被银行收了。其多次催款或要卡,纪**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打电话也不接,其就报警了。

9、被害人张**(郭**)的证言证明:纪元宾多次以办加油卡、做核桃油生意、母亲生病、母亲去世、本人生病等理由向郭×借钱,2014年1月7日,纪元宾打了1张600万元的借条,此后纪元宾又归还了140万元。

10、取卡凭条证明:纪元宾曾向郭*提供金额为300万元的永定路加油站取卡凭条。

11、短信记录证明:郭*亲属多次以手机短信向纪元*催款,纪元*以各种理由推托。

12、欠条证明:2014年1月7日,纪元宾向郭*出具金额为600万元的欠条。

13、转账支票证明:纪元宾曾向郭*提供北京泛**询中心的转账支票2张。

14、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汇总表、张**商银行账户明细、郭**行账户明细、王**账户明细、纪元宾银行账户明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技鉴(2015)51号检验鉴定文书、郭*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刘**出具的说明及明细表证明:经过司法会计检验,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郭*、张**的账户转入纪元宾×××、××**行账户资金合计人民币9218611.13元,转出至张**、郭*账户资金合计人民币2838148.42元。郭*还通过王**账户向纪元宾转款127.52万元,2013年10月郭*给纪元宾账户存入17万元,2013年8月20日郭*之父郭**给纪元宾转款10万元,郭*收到可以使用的加油卡总金额为380万元,纪元宾总欠款额为412.57万元。

15、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证明:2014年3月20日,张**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纪元宾以办理加油卡等事由,骗取600余万元。

16、被害人张**出庭陈述证明:2012年年底,其同事黄*说她的爱人纪元*是中石化采购科的,可以买到八五折的加油卡,2012年12月底,其给了黄*8500元,让纪元*帮忙买加油卡,2013年1月份,黄*给了张**1张10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13年2月25日,其通过黄*找纪元*购买15万元的加油卡,并通过银行转账给黄*12.75万元,加油卡办好后,黄*将纪元*介绍给其认识。2013年10月21日,其向纪元*直接购买加油卡,给纪元*转了20万元,给黄*转了5万元和5000元现金。但卡没办出来,纪元*称需要凑一个60万元才行,其在2013年10月29日又转给纪元*25.8万元,想购买30万元的加油卡,但是纪元*还是没有办成,并称需要凑够100万元得领导批,2013年11月11日,张**就给纪元*转账34万元。给完钱后,纪元*给了其共计40万元的加油卡,其余卡一直没给。2014年1月份,其找纪元*退款,纪元*给了其1张57万元的转账支票,但不能兑现。1月28日,纪元*给其看了1张60万元的永定**加油站的取卡凭条,加油站的人说拿着取卡凭条,等钱到账可以提取加油卡。纪元*为了归还其公司另一个同事的欠款,向其借款60万元,并将1张100万元的取卡凭条给其,作为还款,但取卡凭单因为钱没到账没能给卡。其多次向纪元*、黄*催款,纪元*的电话经常无法接通。2014年3月,黄*向其退款1万元,纪元*向其退款10万元。

17、网银转账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支付宝付款凭证、张**出具的其与纪元宾往来款情况表证明:自2012年底至2014年1月,张**向纪元宾、黄*多次付款,共计158.9万元,纪元宾、黄*向张**还款11万元,并结清56万元加油卡。

18、转账支票、取卡凭条证明:纪元宾曾向张**提供57万元转账支票1张及160万元面值的取卡凭条。

19、被害人路×的陈述、亲笔证词证明:其通过同事黄*得知黄*的爱人纪元*可以办理便宜的加油卡,并说纪元*在中石化工作。其就在2012、2013年多次从纪元*处以八五折成功购买加油卡,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2013年9月9日,其再次给黄*转款28.9万元办理加油卡,但一直没有办来,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其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催款,纪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有时纪元*总是不接电话,期间,纪元*还给其1张中石化的取卡券。2014年4月,黄*向其退款1万元。

20、取卡凭条1张证明:纪元宾向路×提供过1张价值40万元的取卡凭条。

21、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13年9月9日,路×向黄*转款28.9万元。

22、路×与纪元宾的短信记录证明:路×在2014年3、4月间多次向纪元宾、黄*催款。

2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9日,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纪元宾诈骗28.9万元。

24、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其与妻子刘*都是黄*的同事,2012年其通过路×知道黄*可以通过爱人纪元宾办打折加油卡,2012年底刘*将29750元现金给了黄*,办理成了35000元的加油卡。2013年9月,油卡用完后,刘*又将25.5万元通过网银给了黄*,该款一直没有归还,也没有办成加油卡。

25、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13年9月10日,刘*向黄×汇款25.5万元。

26、转账支票1张证明:纪元宾曾向张**、刘*提供过1张北京泛**询中心的金额为27万元的支票。

27、刘*与黄*的短信记录证明:刘*曾以手机短信形式向黄*催办加油卡。

2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9日,张**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纪元宾诈骗25.5万元。

29、被害人肖*的陈述证明:其是黄*的同事。2013年9月,黄*说中石化有渠道可以买到八五折的加油卡,其于9月18日给黄*汇了25.5万元,准备买30万元的卡。9月24日,黄*给其了8万元的加油卡,其余的钱没有退,也没有给卡。

30、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013年9月18日,肖*向黄×账户转款255000元。

31、短信记录证明:肖*与黄*以手机短信确认了转款数额为255000元,转款后,肖*向黄*催办加油卡一事。

32、被害人袁*的陈述证明:其通过朋友认识刘**,2013年6月,王*给其办理了10万元八五折加油卡。之后王*让其找刘**直接办加油卡,其就陆续给刘**的父亲账户中转款了42.5万元,但一直没有拿到油卡,刘**让其直接找纪元宾,纪元宾自称是中石化业务处处长,说领导不在,签不了字。后其多次催纪元宾办卡的事,纪元宾总以各种理由推托,并让其凑60万元才可以办卡,其又给纪元宾转款十几万元,但卡一直没有办成。其让纪元宾退钱,纪元宾陆续给其油卡充值了三五万元。2013年10月,纪元宾称被纪检部门扣住,让其给打款,第二天刘**也请求其帮纪元宾,并给纪元宾作担保,其就给纪元宾的账户转款了31万元,10月22日纪元宾还款20万元,剩下的钱始终未还。直到2014年1月,纪元宾尚欠其29万元,2014年10月,其在一个仓库找到纪元宾,给其出具了借条,之后再也没见到纪元宾。

33、辨认笔录证明:袁*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多张照片中辨认出纪元宾是骗取其钱款的人。

34、欠条1张证明:2014年3月19日,纪元宾向袁*出具金额为29万元的欠条。

35、建设银行转账支票1张证明:纪元宾曾向袁*提供金额为44万元的北京泛**询中心的转账支票1张。

36、纪元宾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袁*账户与纪元宾账户之间有资金往来。

37、证人黄*的证言证明:纪元宾对黄*自称在山东做润滑油生意,是个孤儿,2013年10月其与纪元宾办了婚礼,据纪元宾称婚礼花费了200万元,但是纪元宾一直不与其领结婚证。纪元宾说自己是中石化采购处副处长,能办理八五折加油卡,曾让其问同事是否办加油卡,其同事路×的27.9万元、肖*的18.7万元、刘*的25.5万元都是给纪元宾办加油卡被骗的钱。2014年5月开始有人找纪元宾追要加油卡,纪元宾说是因为中石化的领导推托事,领导也出事了,纪检组在查等等,因此没有办成卡。

38、证人李*、王**的证言证明:纪元宾自2013年6、7月份开始多次从王**所在的中石化加油站以原价购买加油卡,后王**又多次从李*、刘**以原价的98.1-98.2%购买共计300万元左右的加油充值卡,以原价的99.5%卖给纪元宾。李*以市面原价直接卖给纪元宾33万元的加油充值卡。

39、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其妻妹刘**以做挣钱项目为名向其借100万元,承诺每月利息6万元,两月后还款106万元。

40、证人纪×的证言证明:其系纪元宾之父,其除高血压服药、腰椎间盘突出贴膏药、吃止疼药外,无其他疾病。

41、证人刘**、幕×证明:二人为夫妻关系,曾通过郭*办理打折加油卡,钱款都是打给郭*的,郭*尚欠33.55万元。

42、北京泛**询中心工商注册资料及2012年资产负债表证明:该公司于2012年6月注册成立,纪元宾为唯一股东,当年公司亏损1565.78元。

43、中国**团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中国**团公司总部机关无名为“纪元宾”的员工,该公司总部机关无名为“采购部”的部门。

4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纪元宾在案发后,被刘**、王**等被害人扭送至海淀刑侦支队南部队,民警将纪元宾抓获。

45、被告人纪元宾的户籍材料证实了其基本情况。

46、被告人纪元宾的供述:其在北京做生意亏损了,2011年成立北京泛**询中心,经营了一段时间还继续亏损,到了2013年2月份,公司的亏损达200多万元,所以其想通过某种方式迅速筹到钱将欠款还上。其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与刘**相识,2013年4月底与刘**建立了朋友关系,当时其的朋友陈*说天**油田中秋节要给工人发放福利,陈*是经营核桃油的,说可以从他那进一批核桃油转卖给大港油田,从中挣点钱。其为此以做核桃油生意为名开始向刘**借钱,答应每月给刘**六分利息,刘**将房子抵押,借给了其194万元。因为没有找到大港油田的关系,核桃油出不了手,陈*扣了其23万元的违约金,其用剩下的171万元还以前生意亏损的账目,以及向刘**支付利息。2013年5月,其为了提高身份说自己是中石化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关系从中石化八五折进到加油卡,刘**相信了,从2013年6月到8月间,刘**向其账户汇入了100多万元让其购买中石化加油卡。其从网上以96、97折的价格购买了一部分加油卡,还到加油站原价购买了一部分加油卡,将卡交给了刘**。这部分的差价是从刘**朋友郭*手中借的钱。其跟郭*说自己做生意周转不开,借了郭*200万元现金,承诺4个月给郭*40万元利息。其还跟郭*说了八五折办理加油卡的事,郭*向其银行卡内汇了160万元,这钱用于还刘**、郭*的利息和账目,没有用于购买加油卡,其承诺给郭*16万元利息,但是没有给。其还使用过刘**、郭*的信用卡。其还以父母住院、自己生病为由从她们手中拿过钱,每次从她们手中拿了多少钱,记不清了。现在还欠刘**600余万元,欠郭*400余万元,欠郭*的钱中有50万元用于了其与黄*的婚礼。其对妻子黄*说自己是中石化的员工,黄*就将此情况告诉了同事张**,张**开始通过黄*找其办加油卡,后来就直接与其联系办卡,陆续给其转过几次钱,其给过张**40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后来还了张**11万元,剩下的100万元钱到现在也没有还张**,其中有60万元是向张**的借款,用于归还欠款。其通过刘**给袁*办过加油卡,刘**还为其向袁*借款29万元,袁*直接把款打到其账户上。肖*、路×都是黄*的同事,都通过黄*办的八五折的加油卡,欠肖*20多万元、欠路×20多万元。其不认识刘*和张**,是通过黄*给他们办过加油卡,现在还欠20余万元。其与上述被害人的资金往来基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

庭审中,被告人纪元宾的辩护人出示了110接警记录、纪元宾的供述等证据证明:2014年5月10日18时16分,黄*的母亲李**110报警,称女儿、女婿被人带走。之后李*又提供了黄*和王**的电话。110接警后,安排田**出所出警,民警找到当事人,了解到被害人已报案的情况,双方已到南部刑警队。上述证据的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公诉机关庭审中举证的到案经过可以证明,纪元宾系被被害人刘**、王**扭送至北京**侦支队南部队,且此前已有被害人就被纪元宾诈骗一事进行报案,因此,纪元宾不属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形,对辩护人就此部分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纪元宾及其辩护人关于纪元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是诈骗行为,本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纪元宾虚构其为中国**团公司部门领导的身份,用被害人的钱款购买一部分原价加油卡,低价出售给被害人,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的大量资金。纪元宾在与被害人有了一定交往之后,还虚构了车祸、患病等事实向被害人骗取钱款。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纪元宾谎称有能力支付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借款,导致大量钱款不能归还。被害人刘**、郭*、张**虽然明知纪元宾将部分借款用于归还欠款,但被害人系基于对纪元宾虚构身份的错误认识,以及对纪元宾有能力办理低价加油卡的错误认识,借予纪元宾钱款,不属民事借款关系。被害人均有向纪元宾转款的书证材料,纪元宾不否认欠款,在被害人催要欠款时,其虽未逃匿,但使用各种理由推托还款,亦无实际还款能力,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因此,对纪元宾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纪元宾及其辩护人关于纪元宾是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纪元宾的辩护人关于纪元宾未将借款挥霍一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110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刘**的陈述证实,纪元宾在不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后,刘**及亲属找到纪元宾将纪元宾扭送至公安机关,不存在纪元宾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形。纪元宾不能如实供述赃款去向,故不属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因此,对纪元宾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元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纪元宾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纪元宾所犯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未能退赃,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纪元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纪元宾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纪元宾退赔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一万三千九百三十元,发还各被害人(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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