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梁**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