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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江西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司)与被告江西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雅**司诉称:2013年5月12日,雅**司与江西建工**司北**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四建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江西四建北**公司将其承包的北京台湾城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雅**司。同时,江西四建北**公司负责人赵**以个人借款形式收取了雅**司保证金125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一直未开工。现诉至法院请求:1、江**公司退还保证金125万元,支付逾期返还利息17.8万元、管理人员工资126万元、其他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江**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江**公司称,其未承包涉诉工程,雅**司提供的合同中加盖的北京分公司印章不是真实的。经与台湾城项目**资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亦不能确定江西四建北京分公司系涉诉工程的承包方。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且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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