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首信融创(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首信融创(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2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首信融创(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九万元及利息(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起止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首信融创(北京**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首信融创(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宝首信融创(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21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首信融创(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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