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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2015)东民初字第20153号原告石**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尹*连续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号,距起诉时已逾一年以上。对此,原、被告均一致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号该地址为被告尹*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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