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2015)东民初字第20153号原告石**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尹*连续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号,距起诉时已逾一年以上。对此,原、被告均一致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号该地址为被告尹*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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