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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来与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来与被告谢品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来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品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付来诉称: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布料进行服装加工,双方口头约定,累计供货金额达10万双方即进行结算,年底结清全部货款;自2013年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现共欠款30929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929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谢品德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谢品德(曾用名谢旺友)向付来购买布料用于加工服装,双方合作多年。因谢品德拖欠付来货款,其在2014年1月5日、2014年8月28日、2014年11月10日分别向付来出具金额为280000元、2万元、37294元的欠条三张,欠款总金额为337294元。之后,谢品德以现金方式向付来支付货款28000元,尚欠309294元,故付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付来提交的划码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谢品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谢品德向付来购买服装布料,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付来提供货物后,谢品德应依约支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付来请求谢品德支付欠付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谢品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谢品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付来货款三十万九千二百九十四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三十九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谢品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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