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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刘*、原审原告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徐*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保全费446元由刘*负担(徐*、王**预交,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徐*、王*);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由徐*、王*负担9452元(已交纳),由刘*负担568元(徐*、王**预交,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徐*、王*);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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