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x1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张x1称:黄*与张x3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即长子张x1、次子张x2。张x3于2014年8月6日因病去世,黄*多年卧床不起且神志不清,经与张x2商议,为保障黄*的合法权益,现张x1申请宣告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查,黄x与张x3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即张**、张x2。张x3于2014年8月6日因病死亡。2015年5月11日,黄x经北京电**工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冠心病、帕**综合症、长期卧床不能自理。
本院曾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黄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法大(2015)医鉴字第103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x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x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x1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黄x无民事行为能力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黄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鉴定费6250元,由申请人张x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