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与被告易**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王**与王*债权执行裁定书
北京**事务所与招远市**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银盈**限公司与北京亿**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尚清素与大名县**民委员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可才与北**西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与北**西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北京**三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启东**有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