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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义与易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与被告易**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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