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杨**、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杨**、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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