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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皮*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皮**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06年11月6日育有一子林x1。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被告的坏脾气逐渐显现,经常由于家庭琐事无端破口大骂,大打出手。2014年,被告全然不顾原告刚做完乳腺癌手术,仅因儿子一个英语单词没读好,即对原告恶语诅咒,大打出手,导致原告左眼钝挫伤。被告打人经常用武器,其前两任妻子都是很优秀的女人,都被他打得半死。原、被告十多年的婚姻中,挨打无数,遍体鳞伤。被告毫无夫妻忠贞观念,婚后十年中与二十多名异性保持长期的情人关系。原告发现后,被告就此曾向原告做过多次口头和书面的保证,但均未兑现。因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告一直本着珍惜婚姻的念头,对被告的各种过错给予了最大限度的谅解和宽容,但无济于事,从原告2013年乳腺癌手术至今,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对原告动辄破口大骂,大打出手。原、被告结婚时立有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各自的收入以及以收入、婚前财产收益再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5年1月,原、被告签订分居协议时,对双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进行了清理,并制作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中涉及的402号房原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12月,原告以500万元购买被告在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后支付被告250万元,另250万元作为被告租住的房租。现因被告违反承诺,租住期间一再伤害原告,依约原告有权扣除该250万元款项,因此被告无权继续租住402房。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x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3、判决原告不再支付被告西城区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单元x室购房款250万元;4、判决被告立即搬离西城区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单元x室;5、西城区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单元x室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我没有家庭暴力行为,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都是再婚,于2006年11月7日生育一子林x1,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孩子由我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孩子愿意跟我生活,和我比较亲。原告经商,工作比较忙,孩子跟随我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402号房屋不同意归原告所有,这套房屋是2009年购买的,我出资更多一些,认可是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一半的份额。双方没有签订过关于402房屋由原告购买被告一半份额的协议2015年的时候,原告给了我250万元,这250万元是贷款的钱,用江西南昌的房屋抵押贷款。给我这250万元的原因是原告用402号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500万元,我认为我也可以用402房屋贷款500万元,所以原告就给了我25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1月7日生育一子林x1。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对此表示同意。原告患有乳腺癌,于2013年2月进行过手术。现林x1随原、被告共同居住在西城区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中。原告称其月收入24000元,被告对此不认可,称其收入高于此数。被告称其每月有国家林业局发放的退休金5000元,并称其自2012年开始至今在其朋友公司帮忙,每月收入26250元。北京**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402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皮*,登记时间为2009年9月9日,该房屋建筑面积302.34平方米。2009年8月16日,原告皮*(乙方)与被告林*(甲方)签订《购房协议》,主要内容有:“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皮*一人购买北京市x公寓x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产,房屋产权系皮*一人所有。购房款及办证费用总计426万元。现皮*已支付321万元,因皮*在银行借款很多,没有能力立即还清林*的钱,所以开具借条,还款时间详见借条。官园公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所有权、使用权都归皮*所有,如何装修、摆设均由皮*做主,林*不得插手干扰。若**支付房款213万元,则拥有一半产权和一半使用权。但两层房子之间仍要用楼板完全隔开,林*必须支持并配合。”原、被告均认可林*已将213万元支付给皮*。2013年5月5日,被告签署《保证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我于2013年5月5日在香港家中答应儿子和老婆(皮*)要和他们好好过日子,并和我全家通话都表达了这个意思,我一定兑现承诺,并表示今后再不打人(不打老婆也不打孩子),并断绝一切情人关系,若不能做到,我将放弃全部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我承诺上述事实于香港x162室。”被告称该保证书是为了缓和与原告的关系才签署,是为了迎合原告的意思,所写内容不属实。

2014年12月21日,皮*(乙方)与林*(甲方)签订《买卖协议》,主要内容有:“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如下:一、林*同意将其拥有的50%的北京市西城区x街x公寓x室的产权转让给皮*,转让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整,甲方同意本次买卖达成后x公寓3-4-402室将不再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二、乙方皮*愿意付出500万元收购林*x公寓3-4-402室的50%产权,乙方同意本次收购行为后x公寓3-4-402室为皮*个人财产。三、500万元的支付时间定于邮储银行放款1000万元的当日,但前提条件是林*必须于放款日前一天搬离x公寓3-4-402,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四、甲乙双方本次买卖协议达成后,x公寓3-4-402全部产权及处置权都归皮*所有,甲方不得干涉。五、甲方出去租房居住后的一切行为乙方不再干涉。”2014年12月30日,皮*(甲方)、林*(乙方)在北京**证处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主要内容有:“甲乙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层x单元x号的房产,现甲乙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层x单元x号的房产归甲方个人所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2015年1月17日,林*向皮*出具《收条》:“今收到皮*支付的买x公寓3-4-402室的一半产权款,即人民币500万元整。(是林*出售属于自己名下x公寓3-4-402室的100%的产权。其中现金250万元,另250万冲抵房租250万元。”2015年1月17日,皮*(甲方)与林*(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有:“甲方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1号x公寓3-4-402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60个月。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250万元,2015年1月一次性支付给皮*。……4、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补充:林*付的租金只是x公寓3-4-402室的半套房子,其余半套皮*带孩子居住。”原告称租赁合同中的“月租金250万元”系笔误,应是“总租金250万元”。被告不认可该租赁合同的内容,称该合同内容都是原告自己的意思表达。2015年1月19日,皮*(乙方)、林*(甲方)签订《分居协议》,主要内容有:“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分居,从2015年1月19日开始,双方财产各自都很明白,见明细。分居后每人的收入都归各自所有,林*租住在x公寓,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缴纳,皮*赚到的钱尽快还清林*的余款。到今日止双方的债权债务都很明晰。从今日起林*和皮*各自向外借款都与对方无关,都各自承担。……分居期间林*若住在x公寓,不可伤害皮*,无论是语言还是行动,伤害一次扣款3万元,以此类推。若皮*伤害林*,也同样每次扣款3万元。补充:若**再向外界说皮*坏话,则每次扣款3万元。皮*若如此,也同样每次扣款3万元。”2015年3月8日,被告签署《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有:“林*于2015年3月8日上午8:15分在北京西城区x街x公寓3-4-402室当着皮*、祁*、林沛嘉面承诺如下:1、从现在开始不再打人骂人,也不发恶劣信息给皮*,对皮的父母要尊重、爱护,对皮的家人要友爱。2、对孩子的学习必须多加鼓励,少责备。家里的支出必须如数上缴一半费用。国家林业局的工资卡必须长期给皮*持有。3、对家庭要有责任心,对工作要有事业心,不要没事总到北京来,多呆在上饶,在上饶不乱搞男女关系,努力把工作做好。4、与罗xx、包xx、吴xx等情人断绝性交往,与吴xx只能保持老乡水平的交往。5、对皮*的形象努力维护好,以前在徐xx、刘x、吴xx等人面前的恶语损害皮*形象的行为一律改正,有机会时解释清楚,以后不再说皮*的不是(在任何人面前)。上述承诺,若有违反,官园公寓的房款250万全部同意皮*扣除,并且每月还得支付23000元房租。”被告称该承诺书是为了迎合原告所签,不是其真实意思。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为此提交了2014年5月14日的110接处警记录、2015年5月15日的诊断证明书及原告本人照片。被告称2014年5月14日双方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了冲突,双方互有肢体接触。2015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发生冲突并报警。2015年4月17日,双方发生冲突,皮*报警,后皮*称双方自行解决,取消了报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临时医嘱记录单、病理诊断图文报告、110接处警记录、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协议、承诺书、买卖协议、(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7860号公证书、收条、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原、被告在婚后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原告皮*患有疾病,双方之子林x1现也已九岁多,且被告愿意抚养林x1,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及有利于减轻原告负担以便其早日康复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林x1由被告抚养为宜。诉讼中,被告称无需原告承担抚养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诉争40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该房屋原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于2014年12月21日签订了关于该房屋的买卖协议,由原告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该房屋的一半的所有权份额,又于2014年12月30日在北京**证处签署《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诉争402号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且原告已支付了购房款250万元,并以租赁合同的形式约定了剩余的250万元的支付问题,故诉争的402号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是否还应支付剩余购房款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写有承诺书,双方也确有肢体冲突的情形发生,但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价值,从公平角度出发,原告还应支付被告一定的款项。至于原告还应支付的款项的数额问题,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被告虽然否认该租赁合同的内容,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并认可该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以租金冲抵房款,约定被告在五年间租住在诉争402号房屋内,租金总额为250万元,但双方签订的该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并不是单纯的由一方提供出租房屋、由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市场交易关系,而是含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因素,故关于租金总额不宜仅依据租赁合同确定,又考虑到该租赁合同也仅履行一年有余,因此从公平及照顾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酌情认为由原告再支付被告100万元房款为宜,也即五年期间的租金由本院酌情调至150万元,故对于原告主张不再支付被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照双方于2014年12月21日签订的买卖协议,该100万元由原告在被告搬离诉争402号房屋后的合理期限内给付。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搬离诉争402号房屋的问题,因双方签有租赁协议,被告可以居住至2019年12月31日,故在租期未变的情况下,对原告该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皮*与被告林*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皮*与被告林**x1由被告林×自行抚养。

三、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皮*所有;在被告林*搬离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北部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后三十日内,原告皮*给付被告林*房款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驳回原告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皮*负担五千八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林*负担五千八百二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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