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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华**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6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担任审判长,法官孙*、王**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华**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苏华**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苏华**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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