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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一开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北一开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华北一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出版社(简称华**版社)、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北一开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两级法院均未查清被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就枉法判决;2、法院采用了明显虚假的证据予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两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犯罪的问题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也不向原告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反而以明显错误的民事判决书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华**版社提交意见称:华北一开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王**提交意见称:华北一开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北一开公司与华**版社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合同书,合法有效。在案证据表明,在合同签订后,华北一开公司已支付了投资款,华**版社亦拍摄完成合同约定剧目,双方均已正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华北一开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华北一开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华北一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华北一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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